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新忠 | 注册资本:506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20565044115A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经济开发区金地苑c幢303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凯综行执罚决字﹝2026﹞第17号
现已查明,2025年6月,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向凯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位于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大道高新公安分局对面恺园里项目场平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贵州泉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工程合同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式,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伍拾万肆仟元整(¥504,000.00)。2025年12月,贵州泉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在知晓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进场施工。经调查核实,贵州泉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目前已实施完成了土石方开挖约5000立方米工程,也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情况下,与知晓该情况的贵州泉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实施施工行为,造成上述项目施工期间脱离相关部门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本机关决定对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陆拾元整(¥7,560.00)的行政处罚。
7560.00元
凯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3-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