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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新诗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梅利真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2MA2E8TWK3E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马徐村35号3楼(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01
(2024)浙0702民诉前调506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吴**
金华市新诗贸易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徐**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
2023-04-25
(2023)浙0702民初1859号
劳动争议
陈**
金华市新诗贸易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3
2023-04-24
(2023)浙0702民初1859号
劳动争议
陈**
金华市新诗贸易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4
2022-07-11
(2022)浙0702民初42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华市新诗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圣科建材有限公司,李*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路政罚﹝2025﹞401046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8月08日09时41分,兰溪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51国道兰溪方向K286+620M检查时发现金华市新诗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金华市新诗贸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捌佰肆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兰溪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捌佰肆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
846.00元
兰溪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22
2
杭路政罚〔2024〕751120
2024年3月14日14时38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洪东晨、徐小飞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03-06 16:35:09车号为浙G85610在S305(富衢线)衢州、长林方向K153+45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75.3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6.3吨。
-
5310.00元
建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4-12-20
3
台路政罚﹝2024﹞07560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08日07时51分,天台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323(科大线)磐安、天台方向K30+700检查时发现金华市新诗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金华市新诗贸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天台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360.00元
天台县交通运输局
2024-12-13
4
绍路政罚〔2024〕05955
2024年5月10日15时51分,嵊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姚洪霞、孙玳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05-05 10:05:58车号为浙G85610在S212(绍甘线)嵊州方向K69+45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3.35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4.35吨。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佰捌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
682.00元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09-11
5
杭路政罚〔2024〕75667
2024年3月14日14时38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洪东晨、徐小飞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03-06 16:35:09车号为浙G85610在S305(富衢线)衢州、长林方向K153+45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75.3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6.3吨。
-
5310.00元
建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4-09-11
6
金路政罚﹝2024﹞28379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8月15日08时58分,金华市金东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235(新海线)金东、义乌方向K852+400检查时发现金华市新诗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金华市新诗贸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贰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金东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贰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
327.00元
金华市金东区交通运输局
2024-08-26
7
金税稽一罚﹝2024﹞37号
违法事实: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决定:罚款1623438.87元
罚款1623438.87元
1623438.87元
金华市税务局
2024-07-04
8
杭路政罚﹝2024﹞75443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6月19日15时44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30(330国道)兰溪方向K376+700检查时发现金华市新诗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金华市新诗贸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捌佰柒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捌佰柒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874.00元
建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4-07-02
9
杭运政罚﹝2024﹞746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4月01日14时30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305省道K145+800检查时发现金华市新诗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金华市新诗贸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
7000.00元
建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4-04-03
10
杭运政罚﹝2024﹞747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4月01日14时20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305省道K145+800检查时发现金华市新诗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金华市新诗贸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
7000.00元
建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4-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