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亨通镇刘英五金建材大全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鲍乐乐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24MA164AW826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柳河县亨通镇邮局西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市监行处罚字〔2025〕36号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绝热用模塑聚笨乙烯泡沫塑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和《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四张清单”适用规则》减轻处罚事项清单-1 “销售者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商店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四张清单”适用规则》之减轻处罚的规定,对于该商店的违法行为应当参照该清单适用规则综合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建议对该商店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0.00元;2、处以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440.00元;罚没款合计680.00元整(陆佰捌拾元整)。
440.00元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