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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县贰壹贰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云山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21MAC6BHY31E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永吉县北大湖镇一委二组24-2-7-14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综质处罚﹝2024﹞01005号
经查,根据涉案柴油检验报告结果显示,该批次车用柴油密度为0.8081Kg/cm3,即1吨-35#车用柴油等于1237.47L。根据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9月8日购买方名称为“吉林市三合加油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知,购进该批车用柴油的价格为7477.876元/吨。2023年1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批-35#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时,该批-35#车用柴油库存量为2741.12L,销售价格8.09元/L,抽样数量为4L(含备样,本局以购样方式取样)。至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时,该批次涉案油品已全部售出。当事人货值金额为22175.66元,获利3453.81元。涉案油品购买情况为:2023年9月8日,吉林市三合加油站向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公司”购买50吨-35#车用柴油。因吉林市三合加油站和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的投资人为同一个人,中石化公司均以“吉林市三合加油站”的名头开具发票和出库单。2023年11月10日,吉林市三合加油站从中石化公司油库提取20吨-35#车用柴油,分别储存在两个加油站(当事人10吨、三合加油站10吨)进行销售。经取证核实,当事人共购进10吨涉案-35#车用柴油。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根据涉案柴油检验报告结果显示,该批次车用柴油密度为0.8081Kg/cm3,即1吨-35#车用柴油等于1237.47L。根据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9月8日购买方名称为“吉林市三合加油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知,购进该批车用柴油的价格为7477.876元/吨。2023年1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批-35#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时,该批-35#车用柴油库存量为2741.12L,销售价格8.09元/L,抽样数量为4L(含备样,本局以购样方式取样)。至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时,该批次涉案油品已全部售出。当事人货值金额为22175.66元,获利3453.81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当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罚款22175.66元;2.没收违法所得3453.81元。
22175.66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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