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园区万奇新天地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代珊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6MAEXNJL89Q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1888号新城吾悦广场1003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绿处罚〔2025〕172号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106MAC82L2668)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2201060396783),经营场所位于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1888号新城吾悦广场1003号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烟草制品。经执法人员询问该店负责人,其表示于2025年11月8日至11月10日期间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香烟,但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当事人收银台后台数据,当事人确于2025年11月8日至11月10日期间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香烟,11月7日无香烟销售记录。执法人员与举报人进行联系,对方表示不曾举报上述内容,未提供当事人2025年11月7日无证销售香烟的证据。经当事人负责人叙述,其于2025年7月6日加盟1家新天地超市,经营场所位于长春市高新区超然街以东中海蘭庭四期(一)第A5幢111号房,当事人负责人在该经营场所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通过微信小程序金叶全国统一卷烟订货平台采购香烟对外销售。后因经营不善于2025年10月12日撤店。2025年10月末,当事人负责人加盟绿园区万奇新天地超市,并将之前剩余香烟拿到绿园区万奇新天地超市于2025年11月8日至11月10日在该经营场所内销售,期间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因当事人负责人害怕无证销售香烟被发现,主动下架香烟,并将下架香烟赠送给亲友。当事人负责人现场提供了采购香烟平台截图、高新区新天地超市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及加盟、撤店的相关合同。但经执法人员核实,采购香烟平台截图仅有香烟进价,无法证实其香烟采购来源。由于当事人负责人已经撤店,未保留相关香烟采购记录,且当事人下架香烟也无下架记录,现场未发现香烟故无法进行鉴定。执法人员经多方调取,上述记录均已无法进一步查证。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期间共销售香烟91盒,本案违法经营额为1562元,违法所得为343.57元。
当事人无证销售香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相应材料,违法时间较短。参照《吉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0适用法律条款中违法情节标准中的违法等级3的规定,对应的处罚等级为“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总额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违法经营总额45%的罚款比较适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43.57元;
2.处违法经营额45%罚款702.9元。
合计罚没款1046.47元。
请审批。
702.9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026-03-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