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浙江见大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俞德祥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CPEHU054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民丰河村(杭州赛峰电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4幢1层104)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09
(2025)浙0105民初210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见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徐**,杭州西辰北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紫港壹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
2025-11-28
(2025)浙0109民初27979号
合同纠纷
杭州见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高**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3
2025-10-28
(2025)浙0109民初234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见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好忆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4
2025-08-06
(2025)浙0109民初19631号
合同纠纷
杭州见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双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大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5
2025-07-28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见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郎**,杭州丰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31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见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丰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郎广华
裁判文书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
2025-06-05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见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丰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郎广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5〕145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自行设计并委托印刷厂印制封面有“您的信任,我们的刻度 杭州见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字样的宣传册300本,用于发放给前来参观的客户,至2025年7月11日本局检查时尚剩余77本。在该宣传册的“合作客户”栏中,写有“老某”、“网某”、“联某”等18个合作客户,在其宣传墙上展示有“复某”“金华市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等的“合作伙伴”,实际当事人能提供与杭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智能家居嘉兴有限公司、东阳市横某某农副产品批发有限公司、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杭州某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某某(杭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的协议或合同,无法提供与其他客户的合作证明材料。在宣传册的“资质与荣誉”栏中,印有颁发机构为“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办公室”、“2022年第4届亚残运会组委会办公室”的《感谢信》、“2022年第19届亚运会亚运村运行团队”的《供应商证书》,并配有杭州亚运会的会徽“”,及杭州亚残运会会徽“”。在该“资质与荣誉”栏中,还印有颁发机构为“名牌产品统计中心”、“全国产品质量监督中心”的《浙江省百强优秀企业》、《中国餐饮食材配送行业先进》《、中国餐饮食材配送行业500强》、《先进单位》证书,上述证书及信的持证人均是当事人,证书及信件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的宣传墙上有宣传。当事人称,“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办公室”、“2022年第4届亚残运会组委会办公室”的《感谢信》、“2022年第19届亚运会亚运村运行团队”的《供应商证书》系2023年11月中旬从网上购买,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明。颁发机构为:“名牌产品统计中心”、“全国产品质量监督中心”的4本证书于2023年11月份正式加入协会“全国产品质量监督中心”所得,缴纳了2023年、2024年两年会员费共6000元,但协会相关的联系人、缴费记录等情况无法提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全国产品质量监督中心”网址:www.chinaqcqs.vip,当事人加入上述协会获证的时间是2023年11月29日。经“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名牌产品统计中心”、“全国产品质量监督中心”均未在民政部门登记。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将剩余的77本宣传册,及《感谢信》、《供应商证书》上交本局,并撤除了宣传墙的相关内容。另,当事人因上述行为而获利的情况无法计算。
当事人利用宣传册、宣传墙对经营状况、曾获荣誉进行上述不实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及时整改,经营场所内部宣传墙和发放的宣传册受众面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并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版)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罚款3万元。
3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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