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上津镇好味特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吉秀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2MA4EG7Y18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郧西县上津镇津城村津安街新菜市场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西市监处罚〔2026〕101号
现已查明:1、上述2个品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购进及库存情况如下:①岐缘烤翅,规格:净含量1.5kg,生产日期:2025年1月2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厂家:河北岐缘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系当事人于2025年4月25日在郧西小河市场任菊子双赢冷冻食品批零部购进,购进3袋,购进单价65元/袋,销售2袋,销售价70元/袋,截止检查之日库存1袋,货值金额210元;②龙门烤翅,规格:净含量1500g,生产日期:2024年7月26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厂家:陕西龙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系当事人于2025年5月6日从郧西长江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购进2件(12袋),购进单价260元/件,销售10袋,销售价50元/袋,截止检查之日库存2袋,货值金额600元,以上两个批次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810元。
2、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在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未再进行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3、当事人属于小餐饮服务经营者,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的规定。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郧西市监告〔2026〕110号),当事人于同日签收。其在法定的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视为放弃其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没收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岐缘烤翅1袋;龙门烤翅2袋);
2、并处罚款4000元。
4000.00元
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