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妍丽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耿金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1MA0Y3EDU0F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重庆路88号长春活力城购物中心一层138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南处罚〔2025〕105号
现已查明:妍丽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类型: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MA0Y3EDU0F,负责人:耿金媚,成立日期2015年11月27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日用家电零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家居用品销售;美甲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生活美容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4月16日妍丽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接收妍丽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配货至门店的试用装:“奥伦纳素润泽保湿乳霜(生产批号:MN2243B,保质期至2025.07.20)”。2025年08月18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登记表内容到该公司进行调查,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在美容服务区处使用的化妆品:“奥伦纳素润泽保湿乳霜”存在超过使用期限的情况。当事人提供了涉事化妆品:“奥伦纳素润泽保湿乳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表。经现场检查及店长提供的证据表明,“奥伦纳素润泽保湿乳霜”的进货单价为266元,零售价450元。这款化妆品为妍丽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试用装,仅一瓶,无其他库存。当事人的违法货值金额为266元,无违法所得。
2024年4月16日妍丽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接收妍丽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配货至门店的试用装:“奥伦纳素润泽保湿乳霜(生产批号:MN2243B,保质期至2025.07.20)”。2025年08月18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登记表内容到该公司进行调查,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在美容服务区处使用的化妆品:“奥伦纳素润泽保湿乳霜”存在超过使用期限的情况。当事人提供了涉事化妆品:“奥伦纳素润泽保湿乳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表。经现场检查及店长提供的证据表明,“奥伦纳素润泽保湿乳霜”的进货单价为266元,零售价450元。这款化妆品为妍丽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试用装,仅一瓶,无其他库存。当事人的违法货值金额为266元,无违法所得。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法律法规经营,在购进化妆品后应当在经营过程中及时查验其化妆品是否存在超过使用期限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妍丽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使用的化妆品:“奥伦纳素润泽保湿乳霜”超过使用期限,已经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鉴于本案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在发现化妆品存在超出使用期限后,能够积极配合、及时改正。其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自觉守法的原则,应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拟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2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2025-12-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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