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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青石百事有购物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慧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8HLCWX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青石镇青石大道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02
(2023)鄂1102民初46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蕲春县青石百事有购物中心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08
2023-03-02
(2023)鄂1102民初46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蕲春县青石百事有购物中心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5〕376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4月23日晚自蕲春县刘河镇百事有购物广场调拨从标果平台购进小芒果11.5kg,于2025年4月24日上午自蕲春县漕河镇七里桥批发市场董氏水果店购进小芒果15.4kg。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两种批次小芒果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自述在购进时未进行查验。5月30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50224732122009C)显示: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为≤0.04,检验依据GB 23200.39-2016,实测值0.07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A2250224732122009C)及《检验结果告知书》(蕲市监检鉴结〔2025〕064号),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要求复检。 另查明,抽检当日上述两个批次小芒果混放一起售卖,当事人无法确定抽检小芒果系哪一批次,故当事人无法确认检测不合格小芒果的具体进货来源;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以两个批次中数量较少的由标果平台购进的11.5kg小芒果作为计算违法所得的依据。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该批小芒果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13.96元/kg,销售货值金额160.54元,故违法所得160.54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0.54元; 2、罚款15000元。 ? 综上,本局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60.54元; 3、罚款15000元。 ?
1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6
2
蕲春市监处罚〔2023〕439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此批鲜活鱼是2023年8月7日从鄂东农产品市场购进的:其中鲜活鳊鱼购进了51斤,进价为8.00元/斤;鲜活鲫鱼购进了23斤,进价为9.00元/斤。除去折秤当天全部销售完毕:其中鳊鱼销售50.6斤(含抽样数量2.72㎏),售价10.8元/斤;鲫鱼销售22.08斤(含抽样数量2.56㎏),售价14.8元/斤)当事人经营的鲜活鱼经湖北洁源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即兽药残留超过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且共计销售了72.68斤,故涉案货值金额为873.26元,违法所得为873.26元。 当事人提供有简易购货凭证,无法提供供货人的许可证和该批次鲜活鱼的来源及合格证明。
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鲜活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73.26元;2、罚款150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合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73.26元;3、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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