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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冠宏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方义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20076112784XM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星星峡镇国道边2810公里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税稽罚(2024)31号
(一)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1.增值税 你公司通过加油站管理人员个人银行卡共收取成品油销售款70,793,533.84元(含税),其中销售款66,088,533.84(含税)未进行纳税申报。你公司利用个人银行卡隐匿收入的方式造成少申报销售收入58,485,428.17元(不含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之规定,你公司2021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3,279,319.12元,2022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3,066,494.79元,2023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257,291.75元,2021年至2023年共计少申报缴纳增值税7,603,105.66元。 2.增值税附加税费 上述违法事实造成你公司少缴2021年至2023年期间的增值税7,603,105.66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公司2020年申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你公司可以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你公司2021年及2022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2022年7月至2024年6月,你公司不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你公司所在地位于哈密市伊州区星星峡镇,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5%的税率,你公司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38,191.26元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其他违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5796888.89元
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12-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