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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县萍宇书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科佐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922MA5L2AMN1Q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陆川县温泉镇文达街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陆市监处罚〔2023〕395号
2021年秋季期、2022年春季期和2022年秋季期、2023年春季期,陆川县温泉镇长河小学李XX老师与当事人的负责人刘XX联系商量,通过推荐长河小学学生在萍宇书店购买教辅材料后,由刘XX暗中给予李XX一定金额的现金回扣(折扣),2021年春季期至2023年春季期间,刘XX分别4次给予李XX金钱回扣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法应当按照“…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2023年春季学期已主动改正给予现金回扣(折扣)推销教辅材料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及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以及当事人提出的“属于首次违法,且案值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主动改正给予现金回扣(折扣)推销教辅材料行为”的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经本局行政处理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处以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
25000.00元
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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