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集贤县聚福堂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志富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521MA1BQTD88T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向福家园A8号楼1-2层78号商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贤市监处罚﹝2023﹞194号
2023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销售处方药强力定眩胶囊未凭据医师处方,强力定眩胶囊生产企业为江西银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90188号。当事人现场未有任何强力定眩胶囊的医师处方信息。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2023年8月27日前整改完毕,并给予警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0日再次到当事人处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处方药替米沙坦片、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未凭据医师处方。替米沙坦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70246,生产企业为郑州韩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73989号,生产企业为重庆科瑞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现场未有任何替米沙坦片、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的医师处方信息。认定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在限期内未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检查处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及检查情况真实存在的事实;2.当事人现场笔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先后两次检查,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3.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实了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销售处方药且未凭据医师处方的事实;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5、当事人销售的药品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处方药强力定眩胶囊、替米沙坦片、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真实存在,且确定为处方药;6、《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在立案前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的事实;7、当事人的药品销售凭据两张,证明了当事人在执法人员两次现场检查时,销售处方药的事实;8、当事人处罚信息公示照片一张,证明了当事人在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2月内又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应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1000.00元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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