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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化峪丽丽血制品加工销售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丽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824MA0KN43006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稷山县化峪镇化峪镇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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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稷市监处罚〔2025〕43号
当事人未取得有效的《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列》第二十四条“食品小经营店应当自开办之日起15日内办理食品小经营备店案证。”之规定。 1、《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7月2日),证明当事人未取得有效的《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7月10日),证明当事人仍未取得有效的《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的事实; 4、当事人经营者王丽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负责人的身份; 5、《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的事实; 6、《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事实; 7、2025年7月2日、2025年7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实施检查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经营人王丽丽予以签字盖章确认,具有真实性;证据调取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我局认为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纳。
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列》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小经营店、小摊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00
500.00元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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