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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登昆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向飞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482MA9FF7QDXP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陵头乡杨楼沟村二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汝市监处罚〔2026〕51号
2025年10月20日,我局接举报人实名举报“河南登昆实业有限公司无证充装,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非法经营”的线索后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正在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气瓶充装许可证,经清点现场共有已充装气瓶221瓶,因涉及数量较多,为避免证据灭失,执法人员电话报请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已充装的气瓶及充装设备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向当事人下达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汝市监先保字〔2025〕ZFD310200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汝)市监特令[2025]第ZFD31020号),指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同时制作现场笔录一份,向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因该公司负责人在在外地无法到场,执法人员将相关文书材料通过微信发送给负责人,并通过微信电话宣读。 2025年10月24日,该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同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河南登昆实业有限公司已充装的气瓶及充装设备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向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汝市监强制〔2025〕ZFD-100号),查封期限为30日。后因案情复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延长上述物品及设施查封期限至2025年12月22日,现查封期限届满,依据相关规定,我局对相关物品及设施予以解除,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告诫书。 经查,2025年8月21日,因河南登昆实业有限公司在前期申请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时提交虚假材料,我局对其做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汝市监注撤决〔2025〕1号),决定撤销该公司取得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当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10月11日,汝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撤销该公司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2025年10月20日,我局接举报人实名举报“河南登昆实业有限公司无证充装,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非法经营”的线索后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的灌装区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正在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灌装区有智能电子灌装称3台,6个灌装口(编号1-6),灌装称屏幕显示“工号0 113瓶、工号1234 108瓶、工号0 103瓶、工号0 100瓶、工号0 127瓶、工号0 127瓶”(屏幕合计663瓶),执法人员清点后发现现场有不同规格已充装气瓶共221瓶(其中5kg气瓶6个、12kg气瓶192个,40kg气瓶23个),当事人称灌装称系统存在故障,记录的数据有误,因设备损坏不能提供充装记录,截至执法人员查处当事人的充装行为时,未发现该公司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当事人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也未取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对于该公司已充装的气瓶因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2026年4月24日,本局向河南登昆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汝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汝市监罚告〔2026〕36号),当事人在2026年4月27日向本局递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河南登昆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申辩书》称:1.?我站自2025年8月21日收到撤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决定书后,至2025年10月20日贵局接到举报现场对我站违法充装气瓶行为进行查处,间隔共计60天。期间我站从未开展日常对外充装经营活动,仅在2025年10月20日当天有一次站内充装活动;2、2025年10月20日,我站工作人员是对站内积压存量的气瓶进行盘点、称重,属于内部规整行为,并非是以盈利为目的、对外向不特定客户销售的经营性充装行为;3、我站在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无持续、多次违法行为,未形成长期违法经营态势,未造成安全事故及不良社会影响,依法不应认定为一般违法情节。 经复核,本局认为:1、申辨人作为多年该行业的经营者,明知从事气瓶充装行为需要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仍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已被本局依法撤销并送达,“已无充装资质、禁止任何充装行为”的情形下进行气瓶充装行为,主观故意、主动违法,不属于管理疏漏或无心之失,不具备从轻、减轻的前提条件 。 2.本局于2025年8月21日已向当事人依法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许可决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至2025年10月20日已超过60天,且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上述期间仅在2025年10月20日当天有一次充装活动。当事人被撤销许可后继续充装,充装数量高达221瓶,性质更恶劣、风险更高、危害更大。撤销后再充装,无视监管、对抗执法,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显著高于一般无证充装,依法应当按照一般违法情节,而非从轻。申辩人减轻处罚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已充装的气瓶221瓶(其中5kg气瓶6个、12kg气瓶192个,40kg气瓶23个); 2、罚款贰拾柒万元整(270000元)
270000.00元
汝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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