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月果老农产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金华 | 注册资本:45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0034343162X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黄冈市黄州南湖工业园区四路五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31
2024-11-29
(2024)鄂1102民初365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冯*与吴*、张**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8028.26元
民事案件
2
2021-03-29
2021-01-22
(2020)鄂1102民初2488号
合同纠纷
左**与黄冈月果老农产品有限公司、湖北中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02
2019-10-12
(2019)鄂1102民初2172号
合同纠纷
黄冈市黄州区甘泉木门经营部与黄冈月果老农产品有限公司、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冈市监处罚〔2026〕81号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食品生产公司,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2025年5月6日,当事人按照合肥欣睿琪商贸有限公司的订单生产“全形雪菜”45件,双方签订了经销商合同,经销商合肥欣睿琪商贸有限公司将该批次产品45件销售给南京市玄武区梅园街道老年照料中心,生产日期:2026年5月6日,规格:7.5公斤/件,销售价格:12.3元/件。销售金额:45×12.3元/件=553.50元。
2026年5月20日,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对南京市玄武区梅园街道老年照料中心的“全形雪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6年6月15日,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F26-02611),经抽检检验,经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1,实测值:1.29,超出标准指标:0.2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6月18日,当事人在收到抽检不合格消息后,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对已销售的45件“全形雪菜”进行召回,召回12箱,实际销售33箱。2026年7月6日,本局对当事人召回的“全形雪菜”12箱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的规定,本案货值金额:45×12.30=553.50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违法所得应当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直接相关,是当事人基于该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款项”的规定,本案违法所得:33X12.30=405.9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综合考量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得再次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抽检不合格召回的“全形雪菜”12箱;
2、没收违法所得405.90元;
3、处罚款6000元。
罚没款合计:6405.90元,上缴国库。
6000.00元
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