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蔡明盐卤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明盐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5MA4J1E4N9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中港农副产品批发大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夏市监处罚〔2026〕18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9月3日取得《营业执照》,开始从事卤菜加工和销售工作。2026年4月30日,由武汉市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店中销售的“卤鸡爪”进行了抽样检测,6月1日,我局收到了相关检测报告,称当时抽检的“卤鸡爪”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检测不合格(实测值为0.386g/kg,标准指标为≤0.075g/kg)。我局工作人员6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表示无异议。经核查,当事人的“卤鸡爪”为每天现场卤制后再出售,售价为45元/斤。抽检当天当事人共制作“卤鸡爪”三斤,除去抽检售出的两斤外,剩余鸡爪未售出,后当事人自行食用完毕。由于当事人无相关食品的进销台账,故认定经营相关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5×3=135元,违法所得为45×2=9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0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