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探校文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美兰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9GK6Q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海珠区东晓路雅墩街1号自编之4(仅限办公)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海市监处罚〔2023〕844号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本局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了“微威数码旗舰店”网店。2023年8月9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在“微威数码旗舰店”网店销售的笔袋(商标:佐尚佑爱,型号:189#,商品条码:6900202302251,生产者名称:曦星箱包厂)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可触及的塑料件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限量”项目不符合GB 21027-2020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具体不合格的检验项目是:可触及的塑料件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限量,规定要求(GB 21027-2020)为DBP、BBP和DEHP的总含量≤1000mg/kg,检测结果为:DBP:未检出、BBP:未检出、DEHP:6.77*104、三种总和:6.77*104,单项结论:不合格。2023年9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4400230305200521)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4400230305200521)。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及复检申请。
当事人于“微威数码旗舰店”网店销售笔袋(商标:佐尚佑爱,型号:189#,商品条码:6900202302251,生产者名称:曦星箱包厂)是在接到顾客的订单后,在淘宝“盛丰文体销售中心”网店下单,由“盛丰文体销售中心”直接发货给顾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订单信息,及天猫、淘宝平台核实的信息,当事人经营上述笔袋的货值金额为163元,违法所得115.3元。
2023年12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海市监罚告〔2023〕63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笔袋属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拟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笔袋,并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5.3元;
2、罚款38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495.3元。
当否,请领导审批。
当事人:广州探校文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9GK6Q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黄美兰
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
成立日期:2018年12月07日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东晓路雅墩街1号自编之4(仅限办公)
2023年8月9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笔袋(商标:佐尚佑爱,型号:189#,商品条码:6900202302251,生产者名称:曦星箱包厂)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可触及的塑料件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限量”项目不符合GB 21027-2020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具体不合格的检验项目是:可触及的塑料件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限量,规定要求(GB 21027-2020)为DBP、BBP和DEHP的总含量≤1000mg/kg,检测结果为:DBP:未检出、BBP:未检出、DEHP:6.77*104、三种总和:6.77*104,单项结论:不合格。2023年9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4400230305200521)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4400230305200521)。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及复检申请。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本局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了“微威数码旗舰店”网店。2023年8月9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在“微威数码旗舰店”网店销售的笔袋(商标:佐尚佑爱,型号:189#,商品条码:6900202302251,生产者名称:曦星箱包厂)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可触及的塑料件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限量”项目不符合GB 21027-2020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具体不合格的检验项目是:可触及的塑料件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限量,规定要求(GB 21027-2020)为DBP、BBP和DEHP的总含量≤1000mg/kg,检测结果为:DBP:未检出、BBP:未检出、DEHP:6.77*104、三种总和:6.77*104,单项结论:不合格。2023年9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4400230305200521)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4400230305200521)。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及复检申请。
当事人于“微威数码旗舰店”网店销售笔袋(商标:佐尚佑爱,型号:189#,商品条码:6900202302251,生产者名称:曦星箱包厂)是在接到顾客的订单后,在淘宝“盛丰文体销售中心”网店下单,由“盛丰文体销售中心”直接发货给顾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订单信息,及天猫、淘宝平台核实的信息,当事人经营上述笔袋的货值金额为163元,违法所得115.3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4400230305200521)1份。
3、 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2份,询问笔录2份,现场拍摄的照片7张。
4、订单截图2张、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2份(杭余市管网监协复字[2023]24856号、杭余市管网监协复字[2023]25754号)。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签名确认。
2023年12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海市监罚告〔2023〕63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笔袋(商标:佐尚佑爱,型号:189#,商品条码:6900202302251,生产者名称:曦星箱包厂),属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
380.00元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0-1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