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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佳佳惠枫林购物广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正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222MA7K6LGC8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阳新县枫林镇小康大道3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5〕425号
2025年10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阳新佳佳惠枫林购物广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化妆品销售区域货架上摆放的化妆品“肌司研蜜光莹润面膜(黑臻版)”(生产厂家:韩国科玛有限公司,境内责任人:杭州捷安绮化妆品有限公司,净含量:30ml×10片,有效期20270310),数量为4盒,无法提供供货方的主体登记证明和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肌司研蜜光莹润面膜(黑臻版)于2025年4月份从长沙市一家名叫容华化妆品店购进,购进数量4盒,均未销售。购进时未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8
2
阳新市监处罚〔2024〕85号
经查,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是当事人于黄石市一家食品批发商购进,进价9元/袋,售价10.9元/袋,购入数量10袋,截至2024年1月16日止,已销售6袋,剩下4袋,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货值43.6元,由于当事人没有建立销货台帐(也未建帐),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已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 2.罚款16000元。
16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6
3
阳新市监处罚〔2023〕412号
2023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阳新佳佳惠枫林购物广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生鲜区保鲜货柜里的食品“泡椒蕨菜(酱腌菜)”(厂家:四川竹鑫兵食品有限公司,规格200g,生产日期20230101,数量3 袋)已经超过保质期,上述食品是2023年3月20日,经销商送货上门的,过期之后没有销售。我局依法对剩下的过期食品予以扣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处以16000元罚款。
16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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