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州山野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金荣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8132211641XN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卫城镇凤山村(原凤山小学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清市监处罚〔2025〕333号
经查,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委托苏再义作为广告制作者、发布者在网站(www.xn--cjrv39h.cn)的“土蜂蜜”和“猕猴桃”页面上发布治疗疾病功能广告,在“猕猴桃”页面上发布“水果之王”广告。该广告于2024年4月24日设计、制作、发布,上述广告费用共计人民币150元。当事人在我局开展检查后于2025年10月31日已将上述页面删除,完成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24日,我局收到《举报函》1封,证明本案案件来源。 2.2025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1份并现场对广告进行截图5张,证明本案案件来源。 3.2025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金荣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被询问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4.2025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金荣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为广告主,委托苏再义发布治疗疾病功能广告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 5.2025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支付给苏再义为其设计、制作、发布上述广告收条1份及苏再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以150元委托苏再义制作、发布上述广告的事实。 6.2025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对苏再义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苏再义受当事人委托,制作、发布上述广告的事实。 7.2025年11月1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已整改的事实。 8.2025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查询国家企
当事人发布广告法禁止发布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处理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学习,禁止发布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广告 对当事人发布治疗疾病功能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结合本案调查实际,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建议对当事人上述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165元,上缴国库。
165.00元
贵阳市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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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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