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罗壹冷冻水产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爵 | 注册资本:0.000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01MA6DP51A89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金玉农贸市场14-15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凯市监处罚[2023]418号
现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16年开始在凯里市金玉农贸市场14-15号门面经营鱼、虾、牛蛙、海螺、海鲜等水产品。上述抽检不合格的泥鳅是当事人于2023年7月9日从市场流动摊子上进购的,进购价为26元/kg,当时共进购了5kg,无进货票据,也提供不了产品质量相关合格证明。2023年7月11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到当事人处对上述泥鳅进行抽检提取的样品为2.29kg,抽检之后剩余的泥鳅已被当事人报损后作丢弃处理。
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8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截止目前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受到行政处罚,系初次违法,执法人员已打印截图图片。
截止案发止,由于当事人对不合格的产品及时召回和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将剩余的泥鳅进行处理,不再出售,尽量减少了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本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证明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到凯里市罗壹冷冻水产经营部进行抽检的事实。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1份,证明贵州
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到凯里市罗壹冷冻水产经营部提取样品泥鳅的信息、数量等情况的事实。
3.《检验报告》(XBJ23522601690249461)1份,证明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抽检的泥鳅含恩诺沙星实测值为735μg/kg(标准指标为≤100 μg/kg),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3522601690249461)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将抽检报告结果送达、告知给当事人的事实。
5.《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事实。
6.《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及当事人陈述抽检的泥鳅不合格相关情况的事实。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存在,主体名称为凯里市罗壹冷冻水产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22601MA6DP51A89的事实。
8.《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有食品销售许可及许可销售范围的事实。
9.经营者罗爵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自然人的合法身份的事实。
10.经营者罗爵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被委托人杨通萍负责处理此事的事实。
11.被委托人杨萍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自然人的合法身份的事实。
12.《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配合进行调查及提供相关材料的事实。
13.《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事实。
14.《广东海鲜超市销售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泥鳅的数量、价格、事实。
15.2023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图片1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的事实。
16.当事人的《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请求从轻处罚的事实。
17.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图片2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
警告#罚款2.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8000.00元
黔东南州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2
2
黔东南市监处[2023]425号
经查,凯里市金玉农贸市场14-15号门面“凯里市罗壹冷冻水产品经营部”与凯里市三棵树镇赖坡银田农产品物流园C区9栋31-34号商铺“凯里市罗壹海鲜经营部”经营者都是罗爵(属同一个人),当事人于2023年7月9日,从贵阳市南明区二戈街道富源中路197号贵州渔樵水产品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南明立军水产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陈家俊处购进了“牛蛙”(大蛙13件,规格30斤/件,单价345元/件,金额4485元;中蛙2件,规格30斤/件,单价345元/件,金额690元,)15件,重量450斤,总金额5715元。截止案发,当事人购进的不合格“牛蛙”已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15元/斤。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牛蛙”货值金额为6710元(其中30斤按410元/件销售给凯里市金玉农贸市场10号门面“凯里市王洪生鲜店”),扣除成本损耗后经营所得为497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2023年7月9日购进“牛蛙”的过程中,索取了供货商贵阳市南明区二戈街道富源中路197号贵州渔樵水产品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南明立军水产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陈家俊营业执照,查验了该批次产品快检合格证明文件,留存了供货票据。
调查认定的事实:
1.当事人2023年7月9日购进经营的“牛蛙”是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2.当事人在采购上述“牛蛙”的过程中履行了索证索票、查验产品合格证明等事实。
3.当事人2023年7月9日购进经营的“牛蛙”已销售完毕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GZJ23520000690235019),证实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线椒”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经营情况。
3.《个体工商户陈家俊立军水产经营部发货单》,证实当事人留存进货票据的事实。
4.贵阳市南明区二戈街道富源中路197号贵州渔樵水产品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南明立军水产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陈家俊《营业执照》,证实当事人索取了供货商资质证明的事实。
5.《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合格证》(NO230020119),证实当事人查验上述批次“牛蛙”合格证明的事实。
6.凯里市罗壹冷冻水产品经营部、凯里市罗壹海鲜经营部《营业执照》,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牛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