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闫老三干调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闫志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1MA191G9E88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春泽名苑小区1#楼00单元01层-02层0001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4]51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龙江县闫老三干调商店使用电子计价秤未按规定申请周期计量检定的行为。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龙江县闫老三干调商店有合法营业资质。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姜树山身份。
4.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龙江县闫老三干调商店有合法经营食品资质。
5.询问笔录1份,证明龙江县闫老三干调商店使用电子计价秤未按规定申请周期计量检定的违法行为。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规定,构成了使用的电子秤未按规定申请周期计量检定的违法行为。
罚款0.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