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县金辰烟酒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全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23MAC2WT8H46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东北街(泉城东隅9#楼)5-7-11-6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甸市监处罚〔2025〕31号
林甸县金辰烟酒行经营无标签的白酒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建议给予当事人:1、没收无标签白酒(6瓶)2、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建议给予当事人:1、没收无标签白酒(6瓶)2、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
2025-05-0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大庆市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