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吉兴隆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火淡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306008048C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龙兴路27号2栋厂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2
(2025)粤0304民初43004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深坪)应急罚﹝2023﹞122号
2023年7月13日,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深圳市吉兴隆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两项违法行为:一、一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执法检查时该单位一楼车间有一名员工正在进行焊接作业,但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未查询到该员工相关证件信息,即该员工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证。经核查,该单位有26名从业人员。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二、一台安全设备未进行定期检测,该单位一楼空压机房内一台在用空压机储气罐的安全阀的校验标签铭牌显示的校验日期为2021年08月31日,该单位未提供安全阀校验报告或其他材料,经与该单位现场负责人确认,自2021年08月31日校验后至执法检查时该单位未对此安全阀进行过校验,该行为不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第7.2.3.1.3.1条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第B6.3.1条第(1)项规定的“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已于2023年7月13日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2023年8月2日经复查,该单位已按期整改完毕,不存在逾期未改正的情况。
2023年7月13日,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深圳市吉兴隆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两项违法行为:一、一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执法检查时该单位一楼车间有一名员工正在进行焊接作业,但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未查询到该员工相关证件信息,即该员工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证。经核查,该单位有26名从业人员。二、一台安全设备未进行定期检测,该单位一楼空压机房内一台在用空压机储气罐的安全阀的校验标签铭牌显示的校验日期为2021年08月31日,该单位未提供安全阀校验报告或其他材料,经与该单位现场负责人确认,自2021年08月31日校验后至执法检查时该单位未对此安全阀进行过校验,该行为不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第7.2.3.1.3.1条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第B6.3.1条第(1)项规定的“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已于2023年7月13日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2023年8月2日经复查,该单位已按期整改完毕,不存在逾期未改正的情况。该单位的第一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07”实施标准第一档第1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单位的第二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3”实施标准第一档第1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60000.00元
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
2023-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