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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西县焱焱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鹏注册资本:5万人民币元
统一信用代码:91231222MADHJYGW6X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榆林镇商业街4号楼65号商服(申报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监处罚〔2025〕54号
兰西县焱焱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0日变更登记到王鹏名下并开展经营活动,因当事人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一事,本局于2025年9月26日撤销原兰西县焱焱大药房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当事人于2025年4月18日京东购物平台提交申请注册商铺,名称为星灼大药房旗舰店,开始销售药品。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于2025年7月4日已经办理注销、《营业执照》于2025年7月24日办理注销。经营场所于2025年7月25日已经退租不在使用。 当事人在网络购物平台销售的规格型号为: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丹参滴丸27mg*180粒/盒”阿斯利康“生产的信必可160ug:4.5ug*60吸*1支/盒”这两种药品,不能提供这些药品供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相关购进票据(发票、随货同行单等)以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注册证书/备案凭证)复印件。根据当事人陈述该批违法药品在哈尔滨长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无法提供合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购进记录或账册,在经营期间也未建立销售记录或账册。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已经停止经营,并且在京东购物平台将违法药品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剩余库存。经当事人确认和执法人员认定购进数量就是销售数量。 当事人在经营期间购进了规格型号为: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丹参滴丸27mg*180粒/盒”购进了35盒,购进价格为15/盒、阿斯利康“生产的信必可160ug:4.5ug*60吸*1支/盒”购进了28盒,购进价格为120/盒。 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手提电脑上提取的京东购物平台销售数据,当事人在京东购物平台销售规格型号为: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丹参滴丸27mg*180粒/盒”销售15单35盒,销售金额为700元、阿斯利康“生产的信必可160ug:4.5ug*60吸*1支/盒”销售13单28盒,销售金额为4532.5元,销售药品的快递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上述药品销售总金额为5232.5元,经执法人员确认该批违法药品货值金额为523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事实的证明。 2、询问笔录两份;当事人对违法事实陈述的证明。 3、《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的证明。 4、法定代表人王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身份信息的证明。 5、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函;案件线索来源的证明。 6、当事人提供原《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证明复印件一份;当事人注销经营资质证明材料事实的证明。 7、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照片两张;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开展经营活动事实客观存在的证明。 8、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网络销售药品订单复印件12份;当事人网络非法渠道销售药品事实的证明。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行政处罚信息一份;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事实的证明。 10、《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予以确认,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伍仟贰佰叁拾贰元伍角(5232.5元); 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
100000.00元
兰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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