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县兴黔交客运接待站(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苟光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3MADMJT0N1N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从江县洛香镇从江东应急队站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从市监处罚[2024]133号
经查明,苟光松经营的从江县兴黔交客运接待站于5月29日办理营业执照,因厨房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没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在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2024年6月23日断断续续开始间歇性经营,专门接待遵义和毕节地区的长途大巴车,为长途大巴车旅客提供自助餐饮服务和预包装食品、农产品、中药材、日用百货等物品销售,店内自助餐每天提供三荤五素共8个菜品,价格为学生25元/人、其余30元/人,自2024年6月23日开始经至202年7月28日案发之日,当事人共经营11天,经调取当事人餐饮微信收款码收取25、30元的收款记录,共收款25290元,违法所得为25290元,货值金额共计25290元。
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从江县兴黔交客运接待站开展检查,发现由苟光松经营的从江县兴黔交客运接待站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为长途大巴车旅客提供餐饮服务,至案发之时,2024年7月28日20时40分该店销售自助餐微信收款码收款合计750元。
证据二:当事人负责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尚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2024年6月23日断断续续开始间歇性经营、饭店的经营模式、原料进货渠道、违法所得等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从江县兴黔交客运接待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的市场主体资格和当事人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店内微信收款码收款记录,证明当事人从2024年6月23日至7月28日案发之日,共经营11天,违法所得共计25290元,货值金额共计25290元。
证据五:2024年7月28日当事人经营场地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店前广场停有长途大巴车,大厅摆放有红烧土豆、青椒回锅肉、蒜台炒肉等菜品,大量旅客正在打菜到就餐区吃饭,及该店微信收款码图样。
以上证据均由询问人与被询问人、调查人与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属实。
2024年10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从市监罚告(2024)13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罚款2.52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5290.00元
黔东南州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