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安迅达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红霞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6MA2GQ55L49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郭巨街道路亭村菜场路221号2幢2-3号楼205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29
(2026)浙0206民初6488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宁波安迅达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
2026-06-29
(2026)浙0206民初614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孙*
宁波安迅达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王*,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3
2026-06-25
(2026)浙0206民初6479号
运输合同纠纷
宁波全领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安迅达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4
2026-05-21
(2026)浙0206民初374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甘**
宁波安迅达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龙*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5
2026-04-29
(2026)浙0206民初390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蹇**
宁波安迅达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直属支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6
2026-03-24
(2026)浙0206民初205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宁波鼎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王*,宁波安迅达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7
2026-01-12
(2025)浙0382民初2207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宁波安迅达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李*
乐清市人民法院
8
2025-12-31
(2025)浙0206民初153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宁波安迅达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宁波冠晟互通物流有限公司,程**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9
2025-12-15
(2025)浙0212民初1505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周**,袁**,周**,周**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市北仑支公司,宁波安迅达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张**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10
2025-11-28
(2025)浙0206民初15653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张**
宁波安迅达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28
宁波安迅达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杜*
其他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11
2021-04-12
(2021)浙0206民初2496号
侵权责任纠纷
郎**、宁波安迅达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89642.02元
民事案件
2
2020-10-29
2020-06-19
(2020)浙0206民初311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宁波胜鹏运输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安迅达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737.5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9-03
2020-07-31
(2020)浙0205民初2166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宁波安迅达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5899.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仑市监处罚〔2026〕199号
宁波安迅达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当事人1)在向各租户供电过程中虽存在合理供电损耗,但在扣除10%的合理损耗后,仍存在超出上述规范性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电费的违法行为。经统计核算,当事人1共计超额收取电费624003.09元,宁波宜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2)共计超额收取电费70080.31元,宁波北仑晨宜房屋租赁服务部(当事人3)共计超额收取电费170349.88元。当事人1、当事人2存在超出政府定价标准收取水费的违法行为。经统计核算,当事人1共计超额收取水费20392.65元,当事人2共计超额收取水费718.96元。本局已向各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明确责令各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将超额收取的水电费价款全部足额退还至相关终端租户。上述超额收取的水电费,按以下流程实施退费:由当事人1先将其超额收取的费用退还至当事人2、当事人3及其他自营租户,再由当事人2、当事人3分别将其各自超额收取的费用退还至其承租的终端租户。截至《责令退款通知书》确定的退款期限届满,当事人1尚有超额收取的电费1353.25元、水费21.3元未完成退还;当事人2尚有超额收取的电费16990.87元、水费10996.44元未完成退还;当事人3尚有超额收取的电费6343.14元、水费5773.34元未完成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各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作如下处理:对当事人1罚款936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53.25元;对当事人2罚款10512元,没收违法所得16990.87元;对当事人3罚款25552元,没收违法所得6343.1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各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收取水费的行为作如下处理:对当事人1罚款3059元,没收违法所得21.3元;对当事人2罚款108元,没收违法所得10996.44元;对当事人3没收违法所得5773.34元。
132831.00元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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