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长泰气泡森林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左龙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625MAC046330E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兴泰开发区十里村蔡坑21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05
(2025)苏13民终7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漳州长泰气泡森林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裕信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10-30
(2024)苏1324民初90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裕信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漳州长泰气泡森林食品有限公司
泗洪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漳泰市监坂处罚〔2025〕1号
2024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SC10103240140489JD1,食品名称:气泡森林小青柠味汽水)和检验报告(№:SC10103240140491JD1,食品名称:菠萝啤味风味饮料)等材料送至漳州长泰气泡森林食品有限公司后,并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生产加工场所未发现上述检验报告中所载明的气泡森林小青柠味汽水(生产日期:2024-06-09,规格型号:600mL/瓶)和菠萝啤味风味饮料(生产日期:2024-06-17,规格型号:600mL/瓶)两批次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现场主动提供了该两批次不合格产品的出库记录表、原始检验记录、成品检验报告单、配料生产记录表等材料,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两批次不合格产品的留样记录且当事人未对出厂的所有批次产品留存样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有拍照取证。
因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有异议,2024年8月5日,当事人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了对上述两批次不合格产品的复检。2024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复检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A2240538576101001C,食品名称:气泡森林小青柠味汽水,检验结论:二氧化碳气容量(20℃)项目不符合GB/T 10792-2008《碳酸饮料(汽水)》要求)和检验报告(№:A2240538576101002C,食品名称:菠萝啤味风味饮料,检验结论:二氧化碳气容量(20℃)项目不符合GB/T 10792-2008《碳酸饮料(汽水)》要求)送至当事人,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
经查明,2024年6月9日,当事人生产(生产日期:2024-06-09,规格型号:600mL/瓶)3858瓶,每件膜装包含24瓶,成本为5元/件,售价为8元/件,其中,有18瓶作为员工福利直接供员工饮用;2024年6月17日,当事人生产菠萝啤味风味饮料(生产日期:2024-06-17,规格型号:600mL/瓶)10519瓶,膜装规格和成本售价与气泡森林小青柠味汽水相同,其中,有7瓶作为员工福利直接供员工饮用。经过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和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两次检验,发现上述两批次产品的二氧化碳气容量项目实测值均为1.0倍,均不符合GB/T 10792-2008《碳酸饮料(汽水)》的标准要求,因此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截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当事人已售出气泡森林小青柠味汽水160件(即3840瓶),营业额为1280元,利润为480元;同时,售出菠萝啤味风味饮料438件(即10512瓶),营业额为3504元,利润为1314元。综上所述,本案涉及的货值金额总计为4784元,违法所得为1794元。
另查明,因当事人对留存样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以及对员工在这方面的培训和教育不够充分,导致未对出厂的所有批次产品留存样品。
罚款(50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94元)
50500.00元
漳州市长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2-05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漳州市长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