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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公铁联运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文岩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07814036459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6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25
(2023)青0105民初8279号
仓储合同纠纷
青海宝辉贸易有限公司
青海公铁联运物流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2
2023-06-20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
3
2023-06-20
(2023)青8601行初48号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青海公铁联运物流有限公司
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2-21
2023-10-17
(2023)青01行终141号
行政复议
青海公铁联运物流有限公司、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行政复议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2
2019-03-04
2019-02-20
(2019)青0105执30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申请执行人丁**与被执行人青海公铁联运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8-12-26
2018-07-03
(2018)青0105民初641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丁**与青海公铁联运物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45985.75元
民事案件
4
2018-11-23
2018-11-12
(2018)青01民终134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青海公铁联运物流有限公司与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45985.75元
民事案件
5
2018-11-23
2018-11-12
(2018)青01民终134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青海公铁联运物流有限公司与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45985.75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北市监处罚〔2025〕72号
2025年6月16日9时,保管员陆明文组织起重机司机贺德芳与司索固定人员王占龙、王长业进行现场起吊前准备工作,司机贺德芳将吊钩行至预吊钢板下方,司索工王长业将索具南侧钢板起重钳分别卡入6层钢板东西两侧,司机贺德芳提起吊钩后,司索工王长业将枕木放入钢板下方内侧,随后向北侧调整起重钳钳口位置,调整完毕后,司索工王长业、王占龙指挥司机再次提升,此时南侧被提起的钢板向东侧滑移,由于司索工王长业站在钢板东侧躲闪不及,被钢板挤压至东侧加工台横梁,造成挤压伤害。事发后,拨打120急救电话,120到达现场,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事故发生时,现场无安全员在场,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区域。
罚款130000元,上缴国库
130000.00元
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0
2
宁北市监处罚〔2025〕54号
2025年7月16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青海公铁联运物流有限公司保管员陆明文佩戴安全帽时未系下颌带,保管员甘文娟在安全帽下佩戴了防晒遮阳帽,天车工包海英从地面至驾驶室及整个作业过程中均未佩戴安全帽。司索工井启洪在门式起重机吊装过程中,站在吊装钢筋的一米范围内。制作了现场笔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违法现场的基本情况,以及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基本陈述; 2.法定代表人李文岩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李文岩为完全行为能力自然人; 3.对法定代表人李文岩的询问笔录1份,就违法事实产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询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持续时间等基本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资格合法; 5.《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共5页、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证明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在检验有效期内且依法办理了登记; 6.西宁长丰集团物贸有限公司与青海公铁联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西5号(设备代码:421000001234520230)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的使用单位为青海公铁联运物流有限公司。 保管员陆明文佩戴安全帽时未系下颌带、保管员甘文娟在安全帽下佩戴了防晒遮阳帽、天车工包海英从地面至驾驶室及整个作业过程中均未佩戴安全帽、司索工井启洪在门式起重机吊装过程中站在吊装钢筋的一米范围内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依据《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2023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未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限期整改的日期内全部完成整改的从轻。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97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在第一时间改正,办案人员建议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操作门式起重机时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的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
1.罚款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4000.00元
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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