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余市渝水区投控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7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麒注册资本:86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502MA38N6U61R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康泰路21号新经济大楼7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05
(2025)赣0502民初1102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
2025-11-12
(2025)赣0502民初918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余市仙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投控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3
2025-10-23
(2025)粤0304民初46251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4
2025-10-16
(2025)赣0502民初777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丁**,肖*
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投控实业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5
2025-06-23
(2025)赣0502民初4002号
联营合同纠纷
新余市凯光投资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投控实业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6
2024-12-10
(2024)赣0502民初8105号
股权转让纠纷
新余市凯光投资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投控实业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7
2023-12-08
(2023)赣0502民初8015号
股权转让纠纷
新余市凯光投资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投控实业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8
2023-03-23
(2023)赣0502民初106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黄*
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投控实业有限公司,胡**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9
2023-03-03
(2023)赣0502民初106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黄*
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投控实业有限公司,胡**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10
2021-12-09
(2021)赣0502民初7831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正鼎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投控实业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10
2021-11-30
(2021)赣0502民初110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黄**与胡**、邓**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9137.45元
民事案件
2
2022-06-01
2022-04-08
(2022)赣0502执1284号
合同纠纷
正鼎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新余市渝水区投控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3
2022-04-30
2021-11-23
(2021)赣0502民初6406号
合伙协议纠纷
简**、洪*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2-04-22
2022-03-25
(2022)赣05民终19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胡**、邓**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2-04-07
2022-01-05
(2021)赣0502民初7831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正鼎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新余市渝水区投控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61747.05元
民事案件
6
2021-05-10
2021-04-19
(2021)赣0502民初19号
合伙协议纠纷
简**、洪*等与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1-03-25
2021-03-02
(2021)赣0502执保38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黄**、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900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住建招罚决﹝2025﹞3号
新余市渝水区投控实业有限公司实施的新余市渝水区2023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新钢钢铁街区),存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罚款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新余市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11-28
2
余市监处罚〔2025〕94号
当事人作为转供水电主体,在2023年9月至2024年8月期间,对所管理的燕子山和长林南两个农贸市场商户收取服务管理费用的基础上,又以收取水电费的单价(水价按4元/吨、电价按1元/度)高出同时期上缴的水电费单价(水价3.35元/吨,电价0.68元/度-0.74元/度)的标准收取商户水电费用。上述期间,当事人因收取水电费用单价高出同时期上缴的水电费单价而致多收商户水电费用共计46774.79元,即违法所得46774.79元。 我局已于2025年5月27日责令当事人将多收的款项46774.79元限期退还给两个农贸市场的商户,当事人在期限内未能予以退还。
1.没收未能退还的违法所得46774.79元;2、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93549.58元。合并罚没款共计140324.37元。
93549.58元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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