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光头零食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林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2MA4E46W093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穴市花桥镇花桥鑫天地H栋105号房(刘志平住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3〕441号
经核实:商标权利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辨认,上述13瓶标注“”注册商标的白酒、6瓶标注“”注册商标的白酒、1瓶标注“”注册商标的白酒,不是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出具《产品鉴定证明》(20220001714)。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20瓶追溯码分别为:“D072A315005、D072A315002、D072A315003、D072A315003、D072A315006、D072A315003”、“D072A315003、D072A315004、D072A315001、D072A315001、D072A315006、D072A315001”、“F9E7A938248、F9E7A938283、F9E7A938299、F9E7A938258、F9E7A938263、F9E7A938238”、“F74BA341914”、批号“2948867A4”“天之蓝、梦之蓝、海之蓝”白酒依法扣押。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其销售的上述白酒的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合法进货发票。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交相关信息。不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20瓶追溯码及生产批号的“天之蓝、梦之蓝、海之蓝”白酒是合法取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不按要求提供证据的法律责任。
一、没收20瓶侵犯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二、处以12000元罚款;
12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