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帅青花椒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德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20227918075639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乐至县天池镇农副产品加工园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06
(2024)苏0302民初6979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鼓楼区新世纪华联购物中心,四川帅青花椒开发有限公司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
2024-11-25
(2024)苏0302民初6979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四川帅青花椒开发有限公司,鼓楼区新世纪华联购物中心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3
2024-01-25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4
2021-04-14
(2021)川1424民初110号
合同纠纷
四川恒谊智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帅青花椒开发有限公司
丹棱县人民法院
5
2021-02-24
(2021)川1424民初110号
合同纠纷
四川恒谊智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帅青花椒开发有限公司
丹棱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资乐市监处罚〔2025〕141号
通过对当事人植物调和油的配料搅拌记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出货单进行全面核对,现查明,省局检查组检查当事人生产的植物调和油(产品名称:帅青?帅青香油、执行标准:GB2716)时间段实际为2025年1月2日至7月14日期间,生产了大豆油与芝麻油比例为7:3和8:2两种调和油,其中8:2为乐至聚隆火锅店定制生产,交办件中调和油计重单位为16569kg,经核实应为16569L,与我局实际核实情况有出入。执法人员计算当事人在上述期间生产的调和油中芝麻油的平均含量,通过核实当事人与经销商的调和油出货单共108张、芝麻油原料采购记录拟确实其违法事实,此期间当事人共使用芝麻油4011.2kg用于生产7:3和8:2两种调和油,其中8:2的调和油共636.87kg,添加芝麻油127.374kg;7:3的调和油共13616.9476kg,添加芝麻油3883.826kg,剔除8:2的调和油后芝麻油平均含量占比28.52%。以上计算结果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中关于配料比例大于5%时允许相对误差±5%的要求,即不低于28.5%。经多方调查取证,现有证据均不能支撑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调和油中芝麻油实际添加量未达宣称比例的违法事实成立。同时,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两个违法行为。一是其生产销售的帅香青?菜籽油(净含量:12.5L,生产日期:20250310共1442桶;净含量:5L,生产日期:20250609共200桶)和帅青?大豆油(净含量:5L,生产日期:20250724共40桶)未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在产品标签上标示“分装”字样。二是其生产销售的4批次帅青?帅青香油(400ml:批号20250420;4.5L:批号20250114、20250519、20250524)共计750桶(瓶),未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第4.3项要求标示大豆油与芝麻油的比例,货值金额18375.6元,至本案调查结束,当事人主动召回涉案产品31件,退款3153.39元,故违法所得为15222.21元。\n由于调查认定的事实与原案由不一致,现将案由变更为:四川帅青花椒开发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未按规定标注“分装”内容的植物油案。\n另查明:1、2025年1月7日该公司因生产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已被我局给予了行政处罚。2、2025年10月16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由邓鸿庭变更为陈德明。
1、没收违法所得15222.21元;\n2、罚款55126.8元。
55126.80元
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1
2
资乐市监处〔2025〕51202224000277号
举报人举报的帅青植物调和油确系四川帅青花椒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里面增加了大豆油和芝麻油,未标识其含量和比例。该公司在疫情期间经营困难,疫情结束后,为了走出困境,该公司在今年年初1月新推出这个产品定点试销,并要求经销商直接提供给火锅店。通过该公司提供的产品生产记录、生产部入库单、食品生产企业成品出厂检验记录、职务调和油成品检验报告单、四川帅青花椒开发有限公司客户订单(兼生产计划)单、四川帅青花椒开发有限公司出货单、西安市鸿宇副食批发部刘中西转账记录、销售出库明细表(2024年01月)证据材料显示该帅青植物调和油一共生产6件,150瓶/件,销售价格为165元/件,货值金额为990元,全部销售给西安市鸿宇副食批发部。
没收违法所得0.0990万元,罚款0.0490万元
490.00元
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