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云康生物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古桂琴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000MADCB3UR1Q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街道悦复大道28号19幢(4号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13
(2026)渝0157民初28165号
股东出资
姚**
颐和大健康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云康中科细胞工程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中科云康生物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
2
2025-05-26
(2025)渝0109民初5483号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两江新区盛世楼南餐饮酒楼
中科云康生物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3
2025-03-27
(2025)渝0109民初2320号
劳动争议
张**
中科云康生物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58号
经查,当事人为重庆中科云康诊所管理有限公司悦复大道诊所和重庆中科云康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的总公司,持股100%;颐和大健康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为占股30%的股东,云康中科细胞工程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为占股70%的股东。当事人于7月底开始运营,在其体验相关医疗服务的有10余人。中科云康大楼共5层,约2500㎡,大楼外立面顶部有中科云康字样,进门前台墙上有中科云康生物科技ZhongkeyunkangBiotechnologyCo.LTD字样。该楼栋5层的分布情况为:第一层为当事人展厅,展厅四周墙上安装有8块灯箱展示板,一块电视屏(正在播放干细胞科普视频);第二层为重庆中科云康诊所管理有限公司悦复大道诊所(成立于2024年04月25日);第三层为重庆中科云康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10月25日,有研发实验室(细胞制备中心));第四层未装修,为清水空置状态;第五层为当事人的办公区域。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中科云康生物科技及一楼展厅悬挂展板进行商业宣传,微信公众号及大厅展板中的内容一部分来源于颐和大健康产业(深圳)有限公司的资料,一部分由当事人从微信公众号:干细胞之父、微解药、重庆市红汇脐血干细胞库、重庆市细胞资源库、郑东曼蒂医疗美容门诊部以及知乎、澎湃、南开大学、中宏、全民健康网站中搜集整理而来。微信公众号内容由当事人设计、制作并发布;大厅内悬挂的展板由当事人委托重庆隽耀广告有限公司制作,制作费61000元,展板于2024年5月22日起在当事人一楼大厅展示,用于科普、展示、宣讲和员工培训,有客户需要听讲解时,由前台工作人员按照展板展示内容逐一进行讲解。经查,当事人微信公众号中科云康生物科技中有公司由一支国家级院士组成的研发团队,其中院士60%,博士30%,硕士10%;公司依托国际一流的合作伙伴:美国维克森林大学医学院、美国哈佛大学等权威研究机构,同时与中科院生物物理研究所、北京陆军总医院神经干细胞研究中心、中国医科大学肿瘤研究所、北京大学肿瘤医院等十多家机构进行技术合作,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规模、技术水平、研发实力、有关经营者和商品的其他信息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节和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万元。
50000.00元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