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鸿泰德仁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佳凝 | 注册资本:3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6MA77YC6G3P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中亚南路89号2层203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04
(2025)新0106民初60号
劳动争议
乌鲁木齐鸿泰德仁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马**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
2025-06-03
(2025)新0106民初60号
劳动争议
乌鲁木齐鸿泰德仁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马**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3
2025-05-27
(2024)新2201民初7446号
劳动争议
李**
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鸿泰德仁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4
2025-05-19
(2024)新2201民初7446号
劳动争议
李**
乌鲁木齐鸿泰德仁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5
2025-05-15
(2024)新0106民初9901号
劳动争议
阿布都热合曼·买合木提
乌鲁木齐鸿泰德仁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6
2025-04-23
(2025)新22民终246号
劳动争议
乌鲁木齐鸿泰德仁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乌鲁木齐集团有限公司,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5-04-15
(2025)新22民终246号
劳动争议
乌鲁木齐鸿泰德仁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乌鲁木齐集团有限公司,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5-04-11
(2025)新0106民初60号
劳动争议
乌鲁木齐鸿泰德仁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马**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9
2025-04-11
(2025)新22民终246号
劳动争议
乌鲁木齐鸿泰德仁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乌鲁木齐集团有限公司,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5-04-10
(2025)新0106民初59号
劳动争议
乌鲁木齐鸿泰德仁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李**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经税稽罚﹝2023﹞39号
(一)违法事实你单位2020年1月至2022年工资及个人所得税申报情况,存在漏申报,未完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1)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工资表显示,2021年6月计提工资9,619,898.74元,实际发放工资9,782,125.6元,差额162,226.86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33.55元;2021年8月计提工资10,782,636.28元,实际发放工资11,620,835.05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63.76元;2021年10月计提工资10,787,065.63元,实际发放11,807,399.92元,差额1,020,334.29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14.04元;2021年共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11.35元。(2)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工资表显示,2022年1月代发独石化工人工资人数为178人,实发工资692,340.36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68.64元,经系统查询你单位实际未申报个人所得税,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2022年2月代发独石化工人工资人数为182人,实发工资745,623.70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46.30元,经系统查询你单位实际未申报个人所得税,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3月代发独石化工人工资人数为185人,实发工资695,663.20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06.80元,其中实际申报个人所得税177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76.80元;4月代发独石化工人工资人数为187人,实发工资736,682.55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32.45元,其中实际申报个人所得税180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15.93元;5月代发独石化工人工资人数为186人,实发工资742,715.80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14.20元,其中实际申报个人所得税181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57.20元;6月代发独石化工人工资人数为186人,实发工资742,715.80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14.20元,其中实际申报个人所得税181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57.20元;2022年共计少代扣代缴2,975.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年税:(一)工资、薪金所得;。。。”、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之规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2043.41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3-07-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