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锋区红靓眼镜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小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4MA7EX81G1L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57号百花园市场2楼2156、215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铁市监处罚[2024]47号
经查,2024年3月2日当事人的同乡因不再齐齐哈尔市经营眼镜店,将未售出的香奈儿太阳镜3副、卡地亚太阳镜2副、卡地亚眼镜3副、爱马仕太阳镜19副存放在铁锋区红靓眼镜行,准备让当事人(周小红)替其销售。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上述产品的供货商合法资质、进货凭证,当事人经营的商品明码标价。至案发时当事人没有销售上述产品,当事人准备以10.00元/副的价格销售香奈儿太阳镜;以15.00元/副的价格销售卡地亚太阳镜;以10.00元/副的价格销售卡地亚眼镜;以1.50元/副的价格销售爱马仕太阳镜。2024年6月4日,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被查扣之货品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书,确认该批带有(HERMES)商标的货品全属假冒商品;被查扣的香奈儿(CHANEL)太阳镜、卡地亚(CARTIER)太阳镜、卡地亚(CARTIER)眼镜经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目标产品进行鉴定,该公司确定目标产品上标有本鉴定书附件所附的商标,且目标产品在商品外观、标识信息、做工工艺等方面与商标权人生产或授权他人生产的商品(即正品)不符。因此,该公司确认目标产品系侵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截至2024年6月4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没有销售上述产品,没有违法所得,本案货值金额108.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
2、2021年6月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1份;
3、2024年6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齐铁市监龙责[2024]1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4、2024年6月4日,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的齐铁市监强制[20241024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文编号:2024024)各1份;
5、2024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6、2024年6月20日,周小红提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7、2024年6月3日,张连龙提供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2024年6月3日,张连龙提供的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投诉请求书、授权委托书及张连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9、2021年6月3日,张连龙提供荟萃商标(中国)有限公司授权给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委托书、“CHANEL”商标注册证明注册号为G1190042、“图形”商标注册号为G1189929各1份;
10、2021年6月3日,张连龙提供荟萃商标(中国)有限公司授权给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委托书、卡尔蒂埃尔亚国际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第202392号、注册商标变更给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第206934号各1份;
11、2024年6月3日、张连龙提供荟萃商标(中国)有限公司授权给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委托书、爱马仕有限公司商
罚款0.0108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8.50元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