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赤壁市兴粤港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周卫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2302MAC7WMH91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蒲圻办事处城西路225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6〕207号
当事人虚构公司经营年限发布广告的行为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当事人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销售商品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21元;2、罚款1000元。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合并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621元;2、罚款叁仟元3000元。
40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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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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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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