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汇康塑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廖宗彬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2MAABPEBY82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民协村三、四社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5〕70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29日成立,在位于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民协村三、四社从事塑料制品制造等生产经营活动。抽检批次编织袋(标注执行标准/技术文件GB/T8946-2013,规格型号:580940mm,产品等级:合格品,生产日期/批号:2025-08-01,批量:100条,单价:2.07元/条)检样数量:10条,备样数量10条,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由当事人无偿提供,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封存,库存产品80条保管完好,尚未销售。2025年9月15日,当事人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复检申请》,申请重新抽样进行复检。2025年9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收到当事人《复检申请》,当事人称经过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作人员和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沟通并进行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抽检批次产品缝纫线强度未达到标准要求,造成跌落性能项目不符合GB/T8946-2013《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标准要求,当事人即放弃了复检,并进行了如下整改:加强外购缝纫线的质量管理,根据编织袋装袋的重量来合理选择使用不同规格的缝纫线,并在今后的经营中,加强《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管控产品质量,落实主体责任。2025年11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当事人发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异议处理结论通知书》(国抽(常)〔2025〕387号),经核查,本次抽查承检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对被抽查样品进行检验,检验符合相关要求,结果有效,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作出维持原结论的处理意见。当事人生产的抽检批次编织袋批量:100条,单价:2.07元/条,故本案货值金额为207元(2.07元/条100条=207元);本案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由当事人无偿提供,库存产品尚未销售,故本案违法所得为零。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实陈述了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编织袋80条; 2.处罚款82.8元。
82.8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