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融合混凝土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志忠注册资本:7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4300543840T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产业功能区(霍各庄镇规划路任邦管道对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25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
2024-07-1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3
2024-06-2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4
2024-06-18
民间借贷纠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06-0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6
2024-05-3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7
2024-05-09
民间借贷纠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8
2024-04-1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9
2024-03-26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4-03-19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唐山市丰润区胜同建材经销部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13
2023-04-04
(2022)京0112民初30600号
合同纠纷
天津融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7-06
2022-06-13
(2022)湘01民终17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融合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2-06-28
2021-08-09
(2021)湘0104民初6253号
合同纠纷
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李**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70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12-28
2021-12-06
(2021)黑0903执740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台河市坤城矿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10-03
2021-05-17
(2021)湘0104民初62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312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1-03-01
2020-12-11
(2019)黑09执恢1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柳*与被执行人李**、刘**、天津融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坤城矿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七台河东亚矿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李**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12-29
2020-12-08
(2020)京03民终119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融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0-12-23
2020-09-01
(2020)湘0104民初101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8360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0-12-23
2020-12-17
(2020)湘0104民初10156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12-15
2020-05-27
(2020)京0105民初252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融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471328.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交(宝)罚﹝2026﹞01038号
天津融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案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0天
-元
天津市宝坻区交通局
2026-03-05
2
津交(宝)罚〔2025〕01119
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2025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在联合治超行动中,查扣了津C3225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经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分别为67.3吨,超限36.3吨,超限幅度为117.09%,属于严重超载超限车辆,该车辆所运货物由天津融合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装载并予以放行,根据以上线索,我单位于2025年5月28日对天津融合混凝土有限公司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由执法人员张金伟、曹静负责承办,经执法人员与违法当事人现场指认,该单位对2025年5月25日给予津C32255车辆超载超限装载并放行行为予以承认,以上事实有货源单位营业执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影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车辆因超载超限被相关部门处罚的相关证据材料、货源单位开具的装载源头地证明、违法超限车辆相关证件、违法超限车辆驾驶员相关证件、违法车辆驾驶员现场指认影像资料予以佐证,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依据《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决定给予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天津市宝坻区交通局
2025-05-28
3
津交(宝)罚﹝2024﹞01278
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2024年11月28日,我单位接到天津市蓟州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核查反馈超限超载车辆货运源头信息的函》,文件中反馈,2024年11月28日,蓟州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治理超载超限行动中,查扣了津CD9397车辆,经检测,车辆车货总重为47。7吨,超限幅度53。87%,为严重超载超限车辆,经调查,上述车辆在天津融合混凝土有限公司装载混凝土,天津融合混凝土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产业功能区(霍各庄镇规划路任邦管道对面),经执法人员与违法当事人现场指认,该企业负责人对违法超载超限装载行为予以承认,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影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蓟州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核查反馈超限超载车辆货运源头信息的函》、文件附件:违法超限车辆证明材料、公司开具的装载源头地证明予以佐证,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依据《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决定给予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天津市宝坻区交通局
2024-1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