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塘区锦龙商务宾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贤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0202MA4T6UUL86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太阳村吴家冲易翔私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株市监荷处罚〔2024〕65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太阳村吴家冲易翔私宅。经营者黄贤维于2022年与房东易翔签订租房合同从事宾馆服务等经营活动,租赁期间负责上述经验场所内编号为WF140164电梯的管理和使用。自2022年9月份开始营业起至本案查处,当事人在未经检验检测、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情况下,一直持续存在使用电梯的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已于2024年6月24日对上述电梯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并于2024年6月26日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5
2
株荷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3号
荷塘区锦龙商务宾馆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监控设备),电器线路私拉乱接,不符合《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第 7.8.2条第 d)款的规定,且在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给予荷塘区锦龙商务宾馆责令停止使用的处罚
-元
株洲市荷塘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3-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