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立江烟酒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卢翠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502MA0HAX3G7K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西上庄街道窑坡村9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城城市监北街处罚字[2023]2790号
经查,当事人是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2023年7月26日,当事人销售的35节5号“南孚”电池,10节7号“南孚”电池,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辨认为侵犯其注册商标“南孚”专用权商品,非法经营额为13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和《财物清单》1份,证明我局对涉案商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4、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5、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6、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商品的事实;
7、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相关资料共10张,证明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事实。
8、《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对涉案商品延长扣押强制措施期限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摁手印认可。
罚款0.0135万元#
135.00元
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