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亿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奕川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500692453755Y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鸥汀街道鸥上社区柳河路中段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30
2023-09-20
(2023)苏1012民初638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扬州市华光双瑞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亿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汕环执罚﹝2025﹞78号
我局于2025年2月25日10时54分至12时05分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以及由汕头市生态环境龙湖监测站进行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正在生产,从事水泥制品生产项目,厂区内设置有一个收集混凝土车清洗废水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经独立的排水沟排入鸥汀北面排渠,现场检查时鸥汀北面排渠处排水口有废水排出。汕头市生态环境龙湖监测站监测人员在鸥汀北面排渠处排水口对该单位排放废水进行取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汕龙环境监测BS字(2025)第005a号)的监测结果,发现你单位排放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125毫克/升,pH值12.3,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2025年5月14日,我局向你单位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汕环执责改〔2025〕3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5年6月9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申请及有关资料,请求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制度。经2025年2月28日现场复查,你单位采取了封堵排放口和抽干沉淀池,不再排放废水的措施进行整改,确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上述行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情形,经我局审核同意,你单位于2025年6月17日在汕头日报作出公开道歉守法承诺。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2月25日)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单位正在经营及现场监测等情况。2.《监测报告》(汕龙环境监测BS字(2025)第005a号)(2025年5月9日)证明你单位存在“生产过程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行为。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2月28日)证明你单位确认生产经营、排污情况及监测结果等。4.《整改报告》(提取时间:2025年6月9日,提供单位:汕头市亿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2月28日)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单位已改正排污行为。5.《企业机读档案资料》及内档资料(提取时间:2025年3月14日、提供单位: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26日)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和你单位系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执法资格。
我局于2025年2月25日10时54分至12时05分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以及由汕头市生态环境龙湖监测站进行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正在生产,从事水泥制品生产项目,厂区内设置有一个收集混凝土车清洗废水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经独立的排水沟排入鸥汀北面排渠,现场检查时鸥汀北面排渠处排水口有废水排出。汕头市生态环境龙湖监测站监测人员在鸥汀北面排渠处排水口对该单位排放废水进行取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汕龙环境监测BS字(2025)第005a号)的监测结果,发现你单位排放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125毫克/升,pH值12.3,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2025年5月14日,我局向你单位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汕环执责改〔2025〕3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5年6月9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申请及有关资料,请求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制度。经2025年2月28日现场复查,你单位采取了封堵排放口和抽干沉淀池,不再排放废水的措施进行整改,确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上述行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情形,经我局审核同意,你单位于2025年6月17日在汕头日报作出公开道歉守法承诺。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2月25日)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单位正在经营及现场监测等情况。2.《监测报告》(汕龙环境监测BS字(2025)第005a号)(2025年5月9日)证明你单位存在“生产过程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行为。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2月28日)证明你单位确认生产经营、排污情况及监测结果等。4.《整改报告》(提取时间:2025年6月9日,提供单位:汕头市亿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2月28日)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单位已改正排污行为。5.《企业机读档案资料》及内档资料(提取时间:2025年3月14日、提供单位: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26日)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和你单位系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执法资格。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6月26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汕环执告〔2025〕6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收到上述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未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第七项§2.7.1裁量标准:1.裁量起点7%。2.超标因子数目2个,裁量权重2%。3.排放B类水污染物,裁量权重0%。4.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5.废水日排放量50吨以下,裁量权重0%。6.超标情况为超标3倍以下,裁量权重5%。7.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1次,裁量权重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14%×100万=14万。鉴于你单位公开道歉承诺守法情节,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裁量标准和《汕头市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你单位经营地址位于梅溪河升平断面纳污范围,按罚款标准降低40%从轻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按法定最低罚款额。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
100000.00元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2025-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