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城区一家村觅香莱超级炒猪肝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臻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102MA0R734R4A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一家村回迁小区2号楼11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新市监处罚【2024】383号
2024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中到达新城区一家村觅香莱超级炒猪肝店,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店在食品加工区正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仁在平,女56岁,发证日期2023年9月21日;包思源,男37岁,发证日期2023年8月23日;王桂莲,女50岁发证日期2023年7月21日;苏二东,男46岁发证日期2023年7月21日”没有提供新的健康证明;2024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达新城区一家村觅香莱超级炒猪肝店,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店提供的在食品加工区工作的人员健康证明“仁在平,女56岁,发证日期2023年9月21日;包思源,男37岁,发证日期2023年8月23日;王桂莲,女50岁发证日期2023年7月21日;苏二东,男46岁发证日期2023年7月21日”没有提供新的健康证明,正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项的规定,该店的行为,属于经营中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当事人在事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和罚款裁量基准;建议减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
5000.00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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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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