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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兰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建林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3719054843C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万新北路259号(72路万新路北口站北侧200米)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03
(2024)甘01民终6507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兰州兰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石**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6-23
(2022)津0319民初9677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兰州兰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朱**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3
2022-06-21
(2022)津0319民初9697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人民法院
4
2022-06-21
(2022)津0319民初9677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人民法院
5
2022-06-21
(2022)津0319民初9686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人民法院
6
2022-06-21
(2022)津0319民初973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人民法院
7
2022-06-21
(2022)津0319民初967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人民法院
8
2022-06-21
(2022)津0319民初9700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人民法院
9
2022-06-21
(2022)津0319民初967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人民法院
10
2022-06-21
(2022)津0319民初9682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1-05
股东知情权纠纷
兰州兰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朱建林,刘维海,王立军
胡**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2
2020-03-2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兰州兰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尤**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3
2019-09-27
(2019)甘0403民初198号
合同纠纷
兰州兰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包**
裁判文书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4
2019-04-11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兰州兰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包**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25
2023-03-27
(2022)甘0104民初138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沟支行与兰州兰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90427.8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3-22
2022-12-25
(2022)甘01民终2759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甘肃盛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3-03-22
2022-12-30
(2022)甘0105民初2190号
租赁合同纠纷
马**、何**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8-31
2021-08-25
(2021)甘0403执472号之一
合同纠纷
兰州兰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白银市平川区红达驾驶学校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7-02
2021-05-24
(2021)甘0103民初2206号
服务合同纠纷
康*与兰州兰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4-30
2021-04-19
(2021)甘0403执472号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兰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与白银市平川区红达驾驶学校、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1-03-10
2021-02-04
(2021)甘0103民初34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杨*与兰州兰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2-04
2020-08-06
(2019)甘0105民初1345号
兰州兰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与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0-12-24
2020-11-20
(2019)甘0102民初14626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刘**、刘**等与甘肃盛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0-12-24
2020-09-28
(2020)甘0102民初487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兰州兰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与甘肃悦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税稽二罚﹝2026﹞8号
根据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检举事项交办函》(兰市税稽举交〔2023〕84号)交办要求及<<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文书编号:2023-0098)内容要求,检查组对你单位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涉税举报事宜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自2021年1月1日起存在少列收入、少申报增值税收入等违法行为,具体如下:(一)少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之规定,经登录查询“驾考畅达云平台”的学员收费及管理软件,你单位2021年三个报名点共招收培训学员3063人,提供培训服务取得含税收入9,283,478.00元(减除优惠金额、退费金额),其中:202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间招收培训学员1958人,提供培训服务取得含税收入5,992,448.00元,应缴增值税5,992,448.00/(1+3%)*3%=174,537.32元,已缴33,790.19元,少缴纳增值税140,747.13元(2021年分月具体为:4月少缴21,057.44元、5月少缴9,390.83元、6月少缴15,346.57元、7月少缴29,982.27元、8月少缴9,084.39元、9月少缴28,123.64元、10月少缴15,041.94元、11月少缴2,176.02元、12月少缴10,544.03元)。2021年实际应补缴增值税140,747.13元。2022年三个报名点共招学员1227人,提供培训服务取得含税收入3,693,997.00元(减除优惠金额、退费金额),应缴增值税3,693,997.00/(1+3%)*3%=107,592.15元,已缴38,159.90元,少缴纳增值税69,432.25元(2022年分月具体为:1月少缴9,911.71元、2月少缴6,362.93元、3月少缴6,680.59元、4月少缴6,927.37元、5月少缴10,127.15元、6月少缴14,425.33元、7月少缴6,183.50元、8月少缴2,284.64元、9月少缴7,431.62元、10月少缴2,106.12元、11月多缴2,752.94元、12月多缴255.76元)。2022年实际应补缴增值税72,440.95元。2023年1月1日-5月31日三个报名点共招学员646人,提供培训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826,860.00元(减除优惠金额、退费金额),应缴增值税1,826,860.00/(1+3%)*3%=53,209.51元,已缴26,066.88元,少缴纳增值税27,142.63元(2023年分月具体为:1月少缴1,307.14元,抵减2022年11月多缴额1,307.14后实缴0元;2月少缴9,415.08元,抵减2022年11月剩余多缴额1,445.80元、12月多缴额255.76元后实缴7,713.52元;3月少缴14,625.10元;4月多缴1,061.38元;5月少缴2,856.71元,抵减4月多缴额1,061.38后实缴1,795.33元)。2023年1月1日-5月31日实际应补缴增值税24,133.95元。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合计应补缴增值税237,322.04元。(二)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四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规定,你单位少缴2021年4月-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40,747.13*7%=9,852.30元(2021年分月具体为:4月少缴1,474.02元、5月少缴657.36元、6月少缴1,074.26元、7月少缴2,098.76元、8月少缴635.91元、9月少缴1,968.65元、10月少缴1,052.94元、11月少缴152.32元、12月少缴738.08元)。少缴2022年城市维护建设税72,440.95*7%*50%=2,535.43元(2022年分月具体为:1月少缴346.91元、2月少缴222.70元、3月少缴233.82元、4月少缴242.46元、5月少缴354.45元、6月少缴504.89元、7月少缴216.42元、8月少缴79.96元、9月少缴260.11元、10月少缴73.71元、11月少缴0元、12月少缴0元)。少缴2023年1月-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4,133.95*7%*50%=844.69元(2023年分月具体为:1月少缴0元、2月少缴269.97元、3月少缴511.88元;4月少缴0元、5月少缴62.84元)。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232.42元。(三)少缴纳教育费附加、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四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规定,你单位少缴2021年4月-12月教育费附加140,747.13*3%=4,222.41元,少缴2021年4月-12月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140,747.13*2%=2,814.94元。你单位2021年11月含税收入为74,710.00元,教育费附加和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符合免征政策,你单位2021年4月-12月实际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157.13元(2021年分月具体为:4月少缴631.72元、5月少缴281.72元、6月少缴460.40元、7月少缴899.47元、8月少缴272.53元、9月少缴843.71元、10月少缴451.26元、11月少缴0元、12月少缴316.32元),实际应补缴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2,771.42元(2021年分月具体为:4月少缴421.15元、5月少缴187.82元、6月少缴306.93元、7月少缴599.65元、8月少缴181.69元、9月少缴562.47元、10月少缴300.84元、11月少缴0元、12月少缴210.88元)。你单位少缴2022年教育费附加72,440.95*3%*50%=1,086.61元,少缴2022年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72,440.95*2%*50%=724.41元。你单位2022年10月含税收入为72,310.00元,教育费附加和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符合免征政策,你单位2022年实际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055.02元(2022年分月具体为:1月少缴148.68元、2月少缴95.44元、3月少缴100.21元、4月少缴103.91元、5月少缴151.91元、6月少缴216.38元、7月少缴92.75元、8月少缴34.27元、9月少缴111.47元、10月少缴0元、11月少缴0元、12月少缴0元),实际应补缴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703.36元(2022年分月具体为:1月少缴99.12元、2月少缴63.63元、3月少缴66.81元、4月少缴69.27元、5月少缴101.27元、6月少缴144.25元、7月少缴61.84元、8月少缴22.85元、9月少缴74.32元、10月少缴0元、11月少缴0元、12月少缴0元)。你单位少缴2023年1月-5月教育费附加24,133.95*3%*50%=362.01元(2023年分月具体为:1月少缴0元、2月少缴115.70元、3月少缴219.38元;4月少缴0元、5月少缴26.93元),少缴2023年1月-5月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24,133.95*2%*50%=241.34元(2023年分月具体为:1月少缴0元、2月少缴77.14元、3月少缴146.25元;4月少缴0元、5月少缴17.95元)。你单位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合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574.16元,合计应补缴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3,716.13元。(四)少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之规定,对你单位自2020年至2022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第八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10%”之规定,你单位属生活服务类-职业教育行业,2020至2022年账簿中少记的收入,且无法提供相应的营业成本明细账及原始凭证,检查组按照其他行业10%的应税所得率,分年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2023年12月29日检查组根据有关规定向你单位下达了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兰税稽二通[2023]21号),核定征收其应纳税额如下: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决定对你单位处查补税款0.5倍的罚款162,190.83元。
162190.83元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04-09
2
兰市税稽二罚﹝2025﹞36号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处你单位查补税款0.5倍的罚款共计158870.93元。
158870.93元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7-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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