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万乐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万山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4MA05KBKLXJ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口东街道黄辛庄村北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宝口市监处罚﹝2023﹞8号
2023年5月11日,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时发现其柜台内有正在销售的“洪达”牌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注册证编号:国械标准20193141756、生产企业名称: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型号规格:B3-1 0。7mm、生产批号:批20201202、生产日期:20201202、失效日期:20221201)8支已失效。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宝口市监强制〔2023〕10511 号),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医疗器械予以扣押。当事人于2021年3月31日从高碑店市云岭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洪达”牌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25支,进货单价是0。68元/支,销售价格为2元/支。至2023年5月11 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当事人货柜内正在销售的“洪达”牌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生产日期:20201202、失效日期:20221201)8支已失效。经询问当事人,上述“洪达”牌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在有效期内售出15支,自用2支未进行销售记录。失效后未售出。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失效的医疗器械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6元,无违法所得。2023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失效的医疗器械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失效的“洪达”牌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8支;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