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慧通机电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谭明磊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578759080G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经开区重庆路1号富和小区1栋1单元10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05
(2026)赣0428民初1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都昌县人民法院
2
2021-12-07
(2021)赣0491民初18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南昌益通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九江市八里湖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19-10-16
(2019)赣0402民初240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
九江市八里湖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4
2019-10-16
(2019)赣0402民初240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
九江市八里湖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23
2020-09-25
(2020)赣0102行审279号
行政复议
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与南昌益通电梯设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市监处罚〔2026〕145号
1.涉案电梯信息:(1)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赣GA02368(25),设备代码为311010339202502040,设备品种: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使用地点:?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五里街道九江汽车总站停车场旁(合之喜宴会中心大堂-左梯);(2)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赣GA02367(25),设备代码为311010339202502041,设备品种: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使用地点:?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五里街道九江汽车总站停车场旁(合之喜宴会中心大堂-右梯);(3)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赣GA02370(25),设备代码为311010339202502042,设备品种: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使用地点:?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五里街道九江汽车总站停车场旁(合之喜宴会中心食堂2号梯);(4)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赣GA02369(25),设备代码为311010339202502043,设备品种: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使用地点:?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五里街道九江汽车总站停车场旁(合之喜宴会中心食堂1号梯);(5)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2赣GA00205(25),设备代码为343037119202500324,设备品种:曳引驱动载货电梯,设备使用地点: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五里街道九江汽车总站停车场旁(合之喜宴会 中心食堂3号梯)。
2.2025年12月18日当事人维保人员黄楠(身份证号36042919950822****)单人对以上5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生成的电子维保记录中签字的两名维保人员为魏运坤(身份证号36042119890430****)及廖子豪(身份证号不详,已离职),已查明魏运坤、廖子豪两人签名为黄楠代签,出具不实半月维保记录。黄楠单人维保作业时,未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未在电梯门口设置围挡。轿顶作业、底坑作业等,均需要双人配合,一人作业,一人监护,防止意外发生。当事人单人作业、未设置围挡的行为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及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难以保证施工安全。
3.当事人与九江合之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4月21日签定维保合同,合同期限12个月,合同约定当事人负责维保该公司5台电梯,免费保养,无违法所得。
4.当事人2026年1月2日组织人员对以上5台电梯进行维保。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5
2
九德市监处罚〔2026〕2号
2025年12月2日,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我局执法人员对九江乾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德安县家润福生活超市自动扶梯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检查,通过现场抽查维保监控录像,发现2025年11月17日该公司维保作业人员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自动扶梯33个项目进行维保。当事人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属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因当事人与德安县唯华物业公司签订年度合同,维护保养并非按次收取费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陈贞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接受我局调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状况;
3、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的事实陈述;
4、我局执法人员在2025年12月2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等资料。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5、当事人11月17日10时33分开始现场维保人员作业的视频录像,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
为活动的事实影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送法规股审核。
10000.00元
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