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弓棚镇家得福弓棚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志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17A24E50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榆树市弓棚镇街道老电影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行处字〔2024〕1331号
榆树市弓棚镇家得福弓棚食品超市 ,负责人孙志海,于2019年10月11日取得营业执照,该店位于长春市榆树市弓棚镇街道老电影院,店内营业面积180平左右,主要经营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蔬菜 肉 鱼 预包装食品 日用百货 水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商店使用条码标签秤(型号:RLS1000,产品编号:10027007C0001,厦门容大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对店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称重计价,
经检查该条码标签秤已经于2023年12月26日进行过检定,检定合格。该条码秤输入货物码并称重后会打印出价格标签,但条码秤设定价格标签时售价精确到“角”, 未精确到“分”。上述条码秤会自动对在售价中“分”位上的金额“四舍 五入”到“角”,当事人使用收银机扫描价格标签上的条形码获得价格标签上的售价,并按照此售价与消费者进行结算。检查当日待售的黄瓜时发现该黄瓜标签上标明重量为0.322千克,单价13.60/千克,标价为4.4元。根据计算机计算0.322*13.60=4.3792元,标价超出应当售出价格0.03元。
因上述条码标签秤并无记录功能,无法查清当事人自2024年2月起至案发利用上述利用反向抹零的方式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的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明细及多收价款。综上,本案违法所得为当事人于2024年1月25日多收取投诉举报人购买黄瓜的0.03元,案发后,当事人将价格标签秤设置调整为精确到分,并在结算时如出现“分”则直接作抹零处理。
2024年2月7日,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弓棚管理所对榆树市弓棚镇家得福弓棚食品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的条码秤会自动对在售价中“分”位上的金额“四舍五入”到“角”,当日待售的黄瓜标签上标明重量为0.322千克,单价13.60/千克,标价为4.4元。根据计算机计算0.322*13.60=4.3792元,标价超出应当售出价格0.03元,并按照此售价与消费者进行结算。该商店涉嫌利用反向抹零的方式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弓棚管理所于2024年2月7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利用反向抹零的方式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二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节第327项之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0.03元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8
2
榆市监行处字【2023】1064号
自2023年7月14日现场检查时,榆树市弓棚镇家得福弓棚食品超市销售的伯乐尝九制梅肉无进货记录和凭证,至2023年7月21日现场检查时,仍未按规定建立该伯乐尝九制梅肉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涉嫌销售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3年7月14日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弓棚管理所对榆树市弓棚镇家得福弓棚食品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超市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遂执法人员对该超市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2023年7月21日前整改完成,并予以警告。2023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现场复检,发现该超市仍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场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节第2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应违法程度一般,拟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