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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县潘谦电动工具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7MA4BKWH41N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黄梅县黄梅镇古塔西路25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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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梅市监处罚〔2026〕100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动冲击扳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6年5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黄梅市监罚告字〔2026〕106号),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大艺 2106电动冲击扳手 2 台、大艺 2106-2 电动冲击扳手5台),并处以罚款5000元。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了上述权利。综上,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动冲击扳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大艺 2106电动冲击扳手 2 台、大艺 2106-2 电动冲击扳手5台),处以5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5000.00元
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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