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唐永波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永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3MA6HJJCN3R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绥阳县洋川镇滨河一路碧桂园商业1号楼117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绥烟处2025第1号
2025年1月13日10时46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绥阳县洋川镇滨和一路开展市场检查时,在绥阳县唐永波副食店里面依法查获以下违法卷烟:贵烟(跨越)6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2条,共计2个品种8条卷烟,卷烟条码完整与当事人所持许可证证号不一致。当事人唐永波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520323105989,当事人唐永波无法提供购买该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因卷烟为易损耗物品,为保全证据,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当场对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查,当事人唐永波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520323105989,许可证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6日,发证机关是绥阳县烟草专卖局。当事人唐永波称,被我局查获的该批卷烟是从一名男子手中购进的,购进总金额为2848.00元,因购进时间较长,手机中未存有该名男子电话,微信也已删除。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该批卷烟的购进价格进行佐证调查。该批卷烟还未销售就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无违法所得。我局依法对查获的涉案卷烟予以随机抽样送检,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均为真品卷烟。根据《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物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黔烟计〔2024〕14号)第四章第十五条第(一)项及《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上半年卷烟和雪茄烟统一价格目录的通知》(黔烟计〔2024〕15号)文件规定,该批卷烟价值为3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黔烟法〔2023〕3号)。由于本案涉案金额三千五百元、违法程度严重,对当事人唐永波处以违法进货总额3500.00元9.5%的罚款,即332.5元。建议本案调查终结。
332.50元
绥阳县烟草专卖局
2025-03-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