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许县旺旺液化气供应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晓峰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222358033421F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通许县城关镇王菜园村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市监处罚〔2025〕187号
2025年10月16日通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省金质产品质量有限公司对通许县旺旺液化气供应站(地址:通许县城关镇王菜园村西)销售的15kg瓶装“液化气”进行抽样检验,整个过程全程由该站的法人代表王晓峰陪同下进行,2025年10月29日出具报告编号JZQ20251017104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样品按GB 11174-2011标准检验,所检项目中组分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05日通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通许县旺旺液化气站,首先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并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签收送达回证。2025年11月10日送达《询问通知书》,当事人签收送达回证。通过现场查看及询问,15kg瓶装液化气是2025年10月16日从通许县腾晟燃气有限公司购进的,一共购进量15kg瓶装液化气94瓶,货值金额9870元,购进价格是105元/瓶,销售价格是105元/瓶,销售1瓶通许县腾晟燃气有限公司返点3元,每月5号进行结算,目前已销售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行政处罚:1、罚款13818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282元。
13818.00元
通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