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刘建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7MA6HA317XU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凤冈县何坝镇何坝社区上街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凤市监处[2023]89号
经查,刘建于2018年租用位于凤冈县何坝街道何坝社区五中对面一栋三楼一底楼房的门面,并于2018年10月份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设立“凤冈县刘建食品店”(经营者刘建),从事食品、日用品经营活动。刘建从2022年开始,从其食品供货商“凤冈县刘波副食配送部”(经营者刘波)处,以不固定的价格分多次购进卷烟,并摆放在“凤冈县刘建食品店”以市场价进行零售,于2023年7月5日被凤冈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从2022年至被查获时,刘建用现金向刘波支付购卷烟的货款5000元至6000元,因双方均无交易记录,违法经营总额及违法所得无法查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凤冈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材料(凤冈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及移送财物清单各1份、凤冈县烟草专卖局送达回证1份、凤冈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通知书1份、财物计价单1份),证明 2023年7月5日,凤冈县烟草专卖局在刘建店中查获卷烟的情况及案件来源情况。
2.刘建提供的“凤冈县刘建食品店”的《营业执照》和刘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办案人员2023年7月17日对刘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刘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相关情况。
4.办案人员2023年7月19日对刘波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及刘波的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刘波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刘建在刘波处购进卷烟的相关情况。
5.办案人员2023年7月20日对“凤冈县刘建食品店”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凤冈县刘建食品店”经营场所的相关情况及当日该店未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罚款0.12万元#
1200.00元
遵义市凤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2
2
凤市监处[2023]87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凤冈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材料(凤冈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及移送财物清单各1份、凤冈县烟草专卖局送达回证1份、凤冈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通知书1份、财物计价单1份),证明 2023年7月5日,凤冈县烟草专卖局在刘建店中查获卷烟的情况及案件来源情况。
2.刘建提供的“凤冈县刘建食品店”的《营业执照》和刘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办案人员2023年7月17日对刘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刘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相关情况。
4.办案人员2023年7月19日对刘波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及刘波的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刘波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刘建在刘波处购进卷烟的相关情况。
5.办案人员2023年7月20日对“凤冈县刘建食品店”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凤冈县刘建食品店”经营场所的相关情况及当日该店未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罚款0.12万元#
1200.00元
遵义市凤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