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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兰屯市繁荣办瀚熙美容美体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783MA0Q9YFF0B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繁荣办百业成A区东3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扎市监城南处罚〔2025〕24号
当事人扎兰屯市繁荣办瀚熙美容美体中心(林娜)于2022年09月16日登记注册成立。经询问,检查发现的超使用期限化妆品“头道草本优护洗发液”(净含量:300ml,限期使用日期2024.08.07)为当事人从“广州市卉祥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格50.00元/盒,销售价格98.00元/盒,共购进50盒,销售44盒;“蚕丝修护净化液”(净含量:50ml,限期使用日期2024.06.13)、“蚕丝修护净化液”(净含量:50ml,限期使用日期2023.07.04)为当事人从“广州市卉祥化妆品有限公司”同一批次购进,购进价格79.00元/盒,销售价格138.00元/盒,共购进了30盒,当事人自己及亲戚使用8盒,对外销售2盒;“头道汤清净草本粉”(净含量:500g,限期使用日2023.10.07)为当事人凭购进积分从“广州市卉祥化妆品有限公司”兑换购进,共购进50袋,在其经营场所与“头道汤养发套装”一起熬制使用,不进行对外销售,总共使用了36袋;“头道汤养发套装”(限期使用日期2023.10.07)为当事人从“广州市卉祥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格168.00/盒,在其经营场所与“头道汤清净草本粉”一起熬制使用,销售价格168.00元/盒,共购进了30盒,共销售了26盒;“头道汤追风汤粉1号”(净含量:100gX6包,限期使用日期2024.11.22)为当事人从“广州市卉祥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格152.00元/盒,在其经营场所为顾客等位期间熏腿保健使用,不进行对外销售,共购进了30盒,共使用28盒;“寡肽倍护冻干粉套装”(净含量:300mgX20瓶限期使用日期2024.02.11)为当事人从“广州宝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格160.00元/盒,每盒使用10次,销售价格58.00元/次,共购进5盒,当事人自己使用1盒,对外销售3盒;“悠活好生活妤多肽修护皮肤管理套组”(净含量:0.12g*10+3ml*10支,限期使用日期2025.01.10)为当事人从“广州白云莱茵化妆品厂”购进,购进价格300.00元/盒,每盒使用10次,销售价格88.00元/次,共购进5盒,当事人自己使用3盒,因价格过高无对外销售。 当事人陈述涉案化妆品因店内进行销售时均从库房里现拿货,门口展架上的货不进行销售,故展架上的涉案物品超过使用期限,故超使用期限后均无销售情况。 当事人能够供涉案化妆品的检验报告、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已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案涉案货值金额共6360.00元,无违法所得。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6360.00元
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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